黄 履
—— 宋绍圣与元符年间尚书右丞
黄履(1030—1101年),字安中,宋代邵武人。嘉祐元年(1056年)进士及第,授南京(今河南商丘)法曹,又任高密、广平王二宫教授,馆阁校勘,同知礼院。
熙宁六年(1073年),黄履升为监察御史里行,后改任崇政殿说书兼知谏院。熙宁年间,福建保守士绅上章反对新盐法,黄履奉宋神宗之命赴闽调查处理,认为新盐法可行,并坚定继续实施,因此招致福建保守士绅的非议。元丰元年(1078年),黄履任辽主生辰使,出使辽国。元丰五年,任礼部尚书、通议大夫,次年迁御史中丞。期间,主张革除“罚金赎罪”的弊政,未被采纳。又主张改革“侍郎以下不许独对(皇帝单独召见问对)”的旧制,让职位低微的官吏也能向皇帝进言,参议朝政,被采纳施行。御史翟思上奏言事,神宗下旨追查事实来源。黄履认为“御史以言为职”,此做法“恐失开言路之意”,神宗听谏,不再追究。
元丰八年,宋哲宗即位,黄履迁为翰林学士。时哲宗年幼,宣仁太后(哲宗祖母)当政,旧党掌权,黄履因与新党核心人物政见一致,受牵连被调为龙图阁直学士,出知越州(今浙江绍兴)。后又因“举御史不当”,降为天章阁待制,先后历知舒州(治今安徽潜山)、洪州(治今江西南昌)、苏州、鄂州(治今湖北武昌)、青州(治今山东寿光市北)五州,江宁(治今江苏南京)、应天(今河南商丘)、颍昌(治今河南许昌)三府。
元祐八年(1093年),哲宗亲政,有复行新法之意。绍圣元年(1094年),章惇拜相,黄履复龙图阁直学士,仍为御史中丞。绍圣四年,黄履拜相,授尚书右丞。元符二年(1099年),右正言邹浩因上疏反对宰相章惇请立刘贤妃为皇后被贬官,黄履连上四札援救邹浩未果,被贬知亳州(今安徽毫州)。
元符三年,宋徽宗即位,召回黄履,任为资政殿学士兼侍读,复拜尚书右丞。建中靖国元年(1101年),以大学士、提举中太一宫衔归退返籍,不久去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