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国元年(1912年),废府(州、厅)改道,实行省、道、县三级政区制。福建省设东、西、南、北4道,闽北为北路道,道所在地南平(辖16县)。民国3年6月,改为建安道。民国16年废道,实行省、县二级政区制,闽北各县直属福建省。
民国22年11月“福建事变”,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,即福建人民政府,在闽北设延建省。民国23年1月,福建人民政府失败,2月成立福建省政府。7月由于福建省属“剿匪”省份,为便于督察,实行行政督察专员制度,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。全省划为10个行政督察区,闽北境内设第三(驻南平)、第九(驻邵武)、第十(驻浦城)3个行政督察区。民国24年10月,福建省改划为1市7个行政督察区,闽北境内设第二(驻南平)、第三(驻浦城)2个行政督察区。民国27年8月,第三行政督察区专署由浦城移驻建阳。此后,两区建制沿续至民国38年5月南平地区大部分县解放。